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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全文--建议红木爱好者收藏

发布时间:2024-05-04 09:37:23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注册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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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名贵一词是我国传统家具行业的习惯性用语,名贵硬木它泛指产自于热带、带地区的各种优质硬木。

  是指注重传统工艺,采用深色名贵硬木锯材加工制成的一类实木工艺家具的统称,包括主要部件由深色名贵硬木锯材制成的家具和采用深色名贵硬木包覆的家具。

  它是源于我国不同的地区,是在区域性家具(红木)文化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传统硬木家具产品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是指传统家具的制造中零部件联接以榫卯结合为主;产品结构以框架式结构为主;产品用材以深色名贵硬木为主材的细木作加工工艺。

  是指从漆树皮层采割的天然树脂,主要由漆酚、漆酶和树胶质等组成的天然涂饰材料,精制生漆多用于古典家具、漆器工艺品等的髹饰。

  是指红木家具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交的质量证明、使用安全和产品制造工艺、服务保证等信息的技术文件总称。

  红木家具产品按主要使用木材的树种名称 (学名) 进行命名, 命名应由下列四部分组成并顺序排列。

  当用材树种名称难以识别和鉴定时,红木家具产品应按主要用材的木材名称进行命名,命名应由下列四部分组成并顺序排列。

  示例:全交趾黄檀家具(以交趾黄檀为例):产品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全部采用交趾黄檀(单一树种)锯材。

  示例:全黑酸枝木家具(以黑酸枝木为例):产品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全部采用黑酸枝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锯材。

  指产品主要部位及外表目视部位的木制零部件采用XXX或□□□木材的锯材,内部及隐蔽处可采用其他优质硬木锯材。

  示例:交趾黄檀家具(以交趾黄檀为例):产品主要部位及外表目视部位的木制零部件采用交趾黄檀锯材,内部及隐蔽处可采用其他优质硬木锯材。

  示例:交趾黄檀包覆家具(以交趾黄檀为例):产品采用优质硬木锯材为基材,外表包覆交趾黄檀薄板(厚度不小于6mm)。

  产品设计时,在满足型体结构、艺术造型、产品装饰的基础上,主要尺寸参见附录A。特殊尺寸要求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6.1.1 红木家具产品命名、家具用材明示、家具商贸活动中应正确引用附录 B 中资料所给出的木材名称、树种中文名、木材拉丁属名、树种拉丁名、国外商品名。

  6.1.3 红木家具产品应具有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保证文件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

  6.1.5 产品保证文件应按成套性产品编制,单件产品例外。文件应采用正规印制(产品数量少时可采用打印) ,纸质应耐用。

  6.1.7 产品保证文件所使用的汉字应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规范简体字。产品保证文件不应随意涂改。

  6.2.1 在选择红木家具用材时,应在对传统硬木树种用材科学认知、使用的基础上,不断扩展使用新的树种资源,包括欠知名树种资源,应以木材物理力学特性作为科学选材的重要依据。

  6.2.2 生产用材在投产使用前,应确认木材的名称。不能确认正确名称的木材应进行木材识别鉴定,其鉴定结论仅作为企业使用和明示产品用材的依据。

  6.2.3 当产品因用材纠纷进入司法鉴定时,受检产品应具有相应的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6.2.6 产品用木材可使用边材。边材的使用应执行 QB/T 2385 中的工艺要求、使用范围。

  6.2.8 产品内部和装饰部位使用的其他木材(如樟木、黄杨木等)应符合 GB/T 3324-2008表 4 中序号1~6 的规定。

  6.3.2 1m 以下部位,不应有凸出整体的尖锐造型;对透雕类纹饰设计应考虑到可能卡住儿童手、足的可能性,对容易被儿童玩耍、误用而又可能会危及安全的产品如鼓凳等,应在产品质量明示卡中向产品使用者作安全提示。

  6.3.8 装饰工艺中应用的天然石材,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 GB 6656-2001中 A 类的规定。

  6.3.9 lm 以下部位,家具中的铜饰件不应有独立插件(如柜门上带吊牌插件)。采用浮钉法安装和铜包木装饰的铜饰件边缘应与家具表面严密贴合且不应翘起。

  6.3.10 采用嫌水性溶液沸腾木材干燥法干燥处理木材,如选用石蜡油,应采用食品用石蜡,并应符合GB 7189 中食品包装石蜡的要求。

  6.3.11 红木软体家具中纺织品的甲醛含量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应符合 GB 18401-2003中 C类的要求。

  6.3.12 红木软体家具中皮革和毛皮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20400-2006 中C类的要求。

  6.3.13 产品在选用玻璃、人造石板、软质泡沫塑料等家具部件材料及木材胶粘剂、脱色剂、着色剂等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其使用中的安全性及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质量标准。

  7.1.2 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应明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与装饰工艺;安全提示;产品保修;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

  7.1.3 产品无特殊技术要求时,7.1.2 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内容可由《产品使用说明书》作通用性明示。

  7.2.1 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以下称明示卡)分四部分编写,即为明示卡的题头部分、明示卡的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明示卡的题头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7.2.2 明示卡的第 1 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规格;产品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本部分应按以上文字顺序进行明示、并符合以下规定:

  b) 生产企业内部的家具产品型号、系列、分类编号等只可作为产品型号明示使用,不应作为具体产品的名称。

  d) 产品规格应按实际尺寸(mm)标注,先标注整套家具在使用条件下最小占地面积的长、宽尺寸,再标注单件家具的长、宽、高(或宽、深、高)尺寸。

  e) 产品命名应依 4.1 给出的要求由四部分组成按规定顺序排列,其中木材的名称应符合 6.1.1的要求。

  7.2.3 明示卡的第 2 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工艺;产品装饰工艺。本部分应按以上文字顺序进行明示。

  示例: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黄檀(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 fusca

  示例: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酸枝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 木材名称:黑酸枝木 Dalbergia spp.

  c)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 XXX 或□□□,并加注(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用材),还应明示辅助用材名称、用料部位;

  示例:本产品主要用材为黑黄檀(非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 fusca

  a)传统生漆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用生漆灰做腻子、染料着色、补色、揩漆、打磨、复髹等,在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髹漆工艺的,且所用生漆符合 GB/T 14703 质量标准,其产品可明示为:本产品采用中国传统红木家具揩髹工艺,生漆质量符合 GB/T 14703 的要求。

  b)传统蜡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调蜡、着蜡、烫蜡、起腊、擦蜡、抛光及用蜡(蜂蜡、虫白蜡、石蜡)等在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工艺(烫、戗、搓)的,其产品可明示为:本产品采用中国传统红木家具烫蜡涂饰工艺。

  c)凡采用非传统的生漆涂饰衍生工艺、烫蜡涂饰衍生工艺都应按所采用的涂饰工艺、涂饰用材种类进行明示。其明示应同 7.2.3.2 a),b)的明示要有明显区分。

  产品主要装饰的工艺方法和装饰内容应作简要明示。其中镶嵌、金属饰件装饰工艺的质量明示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镶嵌工艺的明示应采用以下名称用语:嵌木、嵌石、嵌玉、嵌牛骨、嵌金银丝、螺钿嵌、珐琅嵌、瓷板嵌、百宝嵌等。

  b) 镶嵌工艺的明示条件应符合:除嵌石、瓷板嵌外,嵌件应嵌入家具表层(即建模、起槽、塗胶、嵌入);家具表面和嵌件的接合部位应紧密胶接,被胶接面不应有漏胶和空洞。

  1) 应具体明示使用嵌件的材质:如黄杨木、瘿木、螺钿、寿山石、大理石、银丝、牛骨、青花瓷板、粉彩瓷板、珊瑚、玛瑙石等;

  d) 金属饰件(指以铜件为主的饰件)的明示应采用以下名称用语:面叶、面条、合页、吊牌、提环、拉手、屈曲(曲曲)、扭头、套脚、拍子、包角、锁头等。

  e) 铜饰件工艺的明示条件应符合:铜饰件中受力部件,如合页、吊牌、提环、拍子等,其厚度或直径应满足家具产品对使用强度的要求。

  7.2.4 明示卡第 3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安全提示;产品保修;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

  7.2.4.1 产品安全提示:除了 6.3.2 要求之外,产品在使用、搬运过程中仍需给予必要的安全提示。

  7.2.4.2 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产品退换条件、产品保修条件及保修期内免费保修规定、超出保修条件及保修期的产品收费条件。

  7.2.4.3 生产企业信息:生产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电线 经销商信息:经销商全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线 红木家具产品主要用木材明示与产品真实用材的一致性按GB/T 3324-2008中6.3.1的规定进行检验。

  8.11 红木软体家具中纺织品的甲醛含量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 GB 18401-2003 的规定进行测定。

  8.12 红木软体家具中皮革和毛皮的有害物质限量按 GB 20400-2006 的规定进行测定。

  原材料检验是产品投产使用前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包括6.2.2、6.3.4、6.3.6、6.3.10和6.3.13。

  a) 产品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按9.1.3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企业各种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是具体产品的质量明示或说明。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5296.6中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b) 主要原、辅材料、涂料、粘合剂的名称、等级;c)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方法;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的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相互摩擦。产品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产品在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蛀、受潮、曝晒。

  本附录中所列出的国家标准、木材学专著及文献仅用于规范和明示家具产品用材的木材名称和标识,因而它也是红木家具产品命名、家具用材明示、家具商贸活动中正确引用木材名称、树种中文名、木材拉丁属名、树种拉丁名、国外商品名的主要依据。在引用时,应关注上述资料的最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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